继续教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筑行业的一项重要法规,旨在规范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,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性,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。下面我们将对该条例进行解读,并提供一个每日一练的题目供大家参考。
继续教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共分为七章,其中第六章规定了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依据。具体来说,如果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,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赔偿责任:
第一,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和材料,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;或者未组织或者未能保证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,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。对此,可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第二,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,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的;或者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;或者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的。对此,可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第三,监理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工作的;或者监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;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的;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的。对此,可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第四,建设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;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竣工验收的;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备案的。对此,可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并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第五,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标准进行施工的;或者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;或者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。对此,可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整改;情节严重的,吊销有关许可证件,并可以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根据继续教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的规定,对于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,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责任。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,加强自身的质量管理能力和安全管理能力,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并且安全可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