舒城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,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。该条例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,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该条例的内容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,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县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验收、材料设备采购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。
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的原则,坚持科学管理、依法管理、诚信管理,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。
第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,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。
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
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设计文件的要求,组织施工,并保证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。
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,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,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素质。
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文明施工,保持施工现场整洁、有序。
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措施,减少对环境的影响。
第三章 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监管
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从合法渠道采购建筑材料和设备,并对其进行检验和验收。
第十条 建材和设备供应商应当提供真实、准确的产品信息和检测报告,不得以次充好或者虚假宣传。
第十一条 建材和设备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检测工作,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。
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
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、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,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理,并向建设单位出具监理报告。
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,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。
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,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。
第五章 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